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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做好天津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政策解答

发表于 2022-1-11 14:49:2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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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保险是建筑业企业必须参加的吗?

答: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职工参加。建筑业企业应当为其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确保工伤保险覆盖施工现场所有建筑工人。

二、建筑业相比于其他行业参加工伤保险有何特殊性?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均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人社部规定。《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社部令第10号)第三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因此,包括建筑业在内的各类行业用人单位,均应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但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模式具有特殊性,存在按工资总额缴费和按建设项目缴费两种模式。

三、建筑业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有何不利后果?

答:建筑业企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经人社行政部门确认为工伤,用人单位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的,依法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责任,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为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依法责令限期完成参保缴费,逾期仍不完成的,人社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住房建设行政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许可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建筑业用人单位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

答:按工资总额缴费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办理单位参保登记和申报缴费手续。

项目参保的,总承包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完成参保登记和申报缴费手续。总承包单位持建筑工程项目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项目参保登记手续,确定工伤保险费数额。尚未参保的改扩建项目和在建项目,按照剩余工期占全部工期比例确定工伤保险费数额。参保登记手续完成后,总承包单位持获取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经办告知单》向项目关联登记单位所在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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