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查看: 1372|回复: 2

[话题探讨] [反方]破解大学生就业难的药方是“不准跳槽”?

发表于 2011-3-12 21:28:1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破解大学生就业难的药方是“不准跳槽”?

大学毕业生就业难已成各方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刘庆峰今日对此建议,国家应立法限制企业员工随意跳槽,以使企业培养新员工所花的时间、代价方面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中国新闻网》2011-3-10



有点常识的人都懂得“对症下药”。而我们这位堂堂的全国人大代表却似乎连这样的一点常识都没有:要治大学生就业难这顽症,他老人家开出的“药方”不是想方设法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增加就业门路与渠道,增加对大学生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同时也引导大学生面对现实,不要好高骛远,不要不切实际。却是如此别出心裁地开出了一副让人觉得牛头不对马嘴的“药方”——呼吁通过立法限制企业现有员工的跳槽。好像现有的员工如果跳槽,就是一个人站住了两个甚至更多的岗位,而一旦现有的员工被法律捆绑在原来的岗位上,就有足够的岗位来解决大学生的就业难问题了,真不知道他这个“提案”是按照什么逻辑提出来的?



当然,如果细看刘代表的意思,他是要强调维护企业的利益,要让“企业培养新员工所花的时间、代价方面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既然是这个意思,那不直接说就得了,怎么将它说成是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什么灵丹妙药?要为企业说话也不是不可以。员工的频繁跳槽的确会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的利益当然也是要得到维护的,不过,员工的利益呢,就不应该得到基本的保障吗?在今天的中国企业里,到底企业与员工之间,谁是弱者,更需要法律来维护其利益?同时,如果要解决员工跳槽的问题,也还是必须先要搞清楚员工为什么会做“跳来跳去的员工”,而大学生也常常会成为“跳早族”?既然刘代表提出要通过立法来限制员工的跳槽,那么,他显然是认为员工要跳槽,问题都出在员工身上了,否则,应该立法限制的,就不应该是员工的跳槽,而是企业在炒员工鱿鱼的问题了。



中国是一个安土重迁的国度,人们一般是不喜欢“跳来跳去”的,除非有不得已的原因,否则是不会轻易“跳来跳去”的。而如今一些企业员工爱跳槽,当然有员工方面的原因,不过,其实更多问题是出在企业方面。按照常理来说,只要企业对员工在待遇上不要采取一种“又要马儿跑得好,又要马儿少吃草”的做法,只将员工当成自己的赚钱工具,而是让他们的付出与报酬基本匹配,特别是跟同行业的员工报酬大体接近;在对员工的管理上,多一些人性化的做法,相信既能够留住他们人,还能留住他们的心,这样,还有多少人愿意做“跳来跳去的人”?何需法律来“不准跳槽”?至于说到“如果我招聘一个年轻的大学生来,假如说三年劳动合同他能够完全履行完,企业不担心他违约,那我觉得他就会投入,现在的问题是企业培养他一两年之后他说跳槽就跳槽,没有任何可追究的责任。”这只能说明这位刘代表对企业在培训员工方面并不在行。的确,他所说的这种情况也是可能存在的。那能说明什么呢?说明企业在员工培训上是很失败的。而其实企业老板一般不会低能到刘代表所担心的那样。当企业要对员工进行培训时,他们是会有足够的办法来约束被培训的员工,避免自己的培训成为“为他人做嫁衣裳”的。谁说被培养之后的员工能够“说跳就跳”?如果还真发生了那样的事,也只能说明企业在对员工的培训工作方面太没辙。不能将板子打到要跳槽的员工身上。再说,市场经济,资源的双向选择,通过逐利原则,实现人才的相对自由流动,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法律有什么理由说不?怎么能够用法律来硬捆绑?对员工的跳槽进行法律捆绑,对企业的随意裁减人员,又怎么办?



人大代表的提案应该是深思熟虑之后才提出来的,可是,刘代表却提出这样一个破解大学生就业难的提案,真让人觉得啼笑皆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3-12 21:30:14 | 查看全部
法律限制?理由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3-18 17:41:04 | 查看全部
感觉论述的重心部分有些偏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注公众号
QQ会员群

Copyright © 2021-2025 中企互动平台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相关侵权、举报、投诉及建议等,请发 E-mail:bztdxxl@vip.sina.com

Powered by Discuz! X3.5|京ICP备10020731号-1|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080号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管理员微信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