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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简单将“超龄”与劳务关系画等号 超龄劳动者被欠薪,检察院:平等保护!

发表于 2022-1-14 09:34:3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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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2022年01月14日 05版)
本报讯(记者卢越)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有2名被欠薪员工超过了退休年龄,属于超龄劳动者。检察机关全面审查欠薪事实,对特殊超龄劳动者的欠薪进行平等保护。

案情显示,梁某某系浙江省义乌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8年8月以来,该公司在义乌经营KTV,后因经营不善拖欠27名员工工资97089元。梁某某在未付清上述工资的情况下逃匿,27名员工于2019年9月26日向义乌市人社局投诉。

同年11月5日,义乌市人社局向该公司及梁某某发出《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付清员工工资88753元。该公司、梁某某在收到责令通知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支付。

该案中有2名超龄劳动者。劳动行政部门以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为由,未将该2名员工的工资认定在责令支付的范围内。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不能简单将“超龄”与劳务关系画等号,针对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未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应当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平等保护。基于上述理由,检察机关要求梁某某付清本案2名超龄劳动者的工资。

梁某某归案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支付员工工资88753元,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又支付了超龄劳动者工资6675元。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梁某某虽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于2021年8月23日对梁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针对因“法无明文规定”导致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的问题,检察机关向劳动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未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平等保护。另外,针对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虽然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但仍建议劳动行政部门对该类劳动者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将相关材料随同刑事案件一并移送,作为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的依据,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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