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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隐瞒残疾入职公司强行解聘违法  等

发表于 2022-1-14 16:21:3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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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因为一次意外导致左脚三个脚趾缺失,并办理了残疾证书。肖某某在应聘一家公司担任文员填写的《员工登记表》时,其中列明有无大病病史、家族病史、工伤史、其他病史等,基于自己的残疾并不影响行走和所求职的工作,肖某某在表格中全部勾选为“无”。入职半年后,公司以肖某某隐瞒残疾为由,强行将其解聘。那么,肖某某能否向公司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答:肖某某有权向公司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该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享有知情权,但是,用人单位不应享有过于宽泛的知情权,而应基于劳动合同能否履行来考量,与劳动合同能否履行无关的事项,用人单位不得了解,劳动者也无须释明。

结合本案,肖某某虽左脚三个脚趾缺失残疾,甚至隐瞒持有残疾证的事实,但这并不影响所从事的文员工作,公司据此认为所侵犯其知情权,无疑是对知情权的滥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劳动者的身体残疾属于隐私,在残疾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不主动向用人单位披露其身有残疾的事实。根据该规定,肖某某有权不向公司披露自己脚趾残疾的事实。由于公司解除肖某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所以,必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承担责任,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礼品发现质量问题送礼人是否须担责

王先生与张女士相识多年。一日,王先生从正规网店购买了某品牌的茶叶送给张女士。张女士收到茶叶饮用一段时间后,身体出现不适。于是,张女士将茶叶拿到相关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发现该茶叶中违规含有某添加剂。张女士遂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赔偿相关损失。王先生辩称,茶叶是从正规店铺购买的,赠送前他也特意检查了茶叶的保质期。请问,在礼品发现质量安全问题时,送礼人是否须担责?

答:在赠与合同法律关系中,赠与人保证无瑕疵或者故意不告知瑕疵,导致受赠人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中,根据双方事实陈述,王先生系基于二人情谊,出于善意从正规渠道购买茶叶赠与张女士,赠送时茶叶尚在保质期内,没有证据表明王先生明知茶叶有问题却故意不告知张女士,因此,即便茶叶某项指标可能存在问题并由此对张女士造成侵害,也已经超出王先生作为普通人的合理预见程度。

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赠与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关键在于认定其是否明知礼品的瑕疵而故意不告知。对于赠送礼品一方是否存在过失的判断标准,应参照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水平来进行认定。如果礼品质量问题已经超出了送礼人的合理预见程度,在无其他法律情形时,送礼人通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送礼人王先生礼品从正规渠道购得,并查看了保质期,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此时礼品再有瑕疵,已然超出了其合理预见程度。因此,本案中赠送礼物一方无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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