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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工 疫情防控期间,这些情况工资应如何支付?

发表于 2022-1-20 14:03:2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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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工网讯 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消息,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职工被依法隔离或居住在封控区、参与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等原因无法返岗上班,工资应如何支付?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工资支付周期是指,企业与职工约定发放工资时间间隔天数。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从停工停产当日开始计算,到工资支付周期对应天数的最后一日止,与具体发薪日期无关。以按月支付工资为例,某企业从1月10日开始停工停产,则该企业1月10日至2月9日为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从2月10日起进入停工停产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
  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上班的,要区分不同情况:
  一是对于依法实行隔离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企业要按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二是对不属于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政府依法采取统一组织核酸检测、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的情形,导致劳动者不能正常到岗工作的,企业可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远程方式提供正常劳动,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劳动者无法远程办公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并按相关规定支付其工资。劳动者不能正常到岗工作,也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且未休相关假期的,企业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即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
  其中,1月12日市政府通告放假半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用人单位统筹安排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除劳动者当天下午应正常休息的情形外,不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将1月12日下午半天假期直接抵扣劳动者未休带薪年休假。劳动者正在休带薪年休假或产假、陪产假等其他假期的,正常休假,与1月12日半天假期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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