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查看: 3732|回复: 0

捍卫被告人上诉权,是法治社会应有之义

发表于 2022-1-23 16:29:0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据澎湃新闻报道,2022年1月19日,备受关注的“重庆姐弟坠亡案”有了最新进展,在法律规定的10日上诉期内,被告人张波、叶诚尘提交了上诉材料,正式提起上诉。消息一出,舆论哗然。

  20多天前,重庆市五中院作为本案的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波、叶诚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裁判依据是:张波与叶诚尘共谋,采取制造意外高坠方式,故意非法剥夺张波两名亲生未成年子女的生命,致二人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突破了法律底线、道德底线、人伦底线,作案动机特别恶劣,主观恶性极大,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正是由于本案的恶劣程度和社会影响力,二被告人上诉的消息一经披露,各种评论铺天盖地,如“他们居然有脸上诉”“能不能改为就地枪决”“凌迟对它们很有必要”“上诉也没有用,罪大恶极,死刑”……

  公众希望严惩凶手的情绪,可以理解,但情绪不能代替法律。被告人的权利,也应该尊重。毕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本案二被告人上诉有明确法律支撑,不应受到质疑,更不应受到阻碍。

  人的生命是宝贵的,涉及生死的判决必须慎之又慎,而这也离不开上诉程序这个重要途径。一旦出现错误,将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从司法实践层面来讲,每一个案件都是由具体的承办人员办理,因而无法完全避免在办案过程中受个人经验和法律观点的限制,作出和立法本意偏差的判断。法律允许被告人上诉,正是为了避免和及时纠正错案的发生。

  既要追求事实正义,又要追求法律程序正义。法治中国的建设,离不开法律程序的每一个环节。因为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律程序,就是法律运行的制度支撑,不可缺失。

  坚持法治思维,坚持就事论事,是我们应该具有的法律素养。从这个意义上说,舆论应该回归理性,而不应是脱离法治轨道的情绪化表达。我们应当用理性克制情绪,一起静待二审法院的公正判决。(肖诚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注公众号
QQ会员群

Copyright © 2021-2025 中企互动平台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相关侵权、举报、投诉及建议等,请发 E-mail:bztdxxl@vip.sina.com

Powered by Discuz! X3.5|京ICP备10020731号-1|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080号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管理员微信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