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1月23日,在成都市武侯区一家玩具销售公司做人力资源工作的叶女士来电咨询称,因公司的一名老员工方先生最近工作态度不端正,经常迟到早退。方先生在2021年12月已经有8次迟到早退的记录,而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月度工作日迟到早退达到5次以上单位可不发放月度奖金,以及年度工作日迟到早退共计达到30次或连续旷工15日的,构成严重违纪,单位可不予发放年终奖金,并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据此,能否按照公司制度规定, 对方先生停发2021年12月份的月度奖金?
针对叶女士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海依。王律师指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综上,王律师认为:因劳动者违反了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视劳动者违反规定的严重情形,对劳动者作出停发奖金的处罚。在2021年的12月,方先生已有8次迟到早退的记录,符合公司规章管理制度规定的不予发放月度奖金的情形,因此,公司不予发放方先生12月的月度奖金是合法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