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查看: 1392|回复: 2

[话题探讨] [反方]立法不是万能的,还是让市场的归市场

发表于 2011-3-15 13:53:4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崔冰

            时下,经济管理中有一个很不好的趋势,每遇到某个棘手的问题时,不是顺应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积极尝试多维的解决途径,而是一味地倚托法律的高压手段,交通拥堵了就立法收费、房价暴涨了便立法征税、员工跳糟了也要立法限制,法律俨然成了治愈一切社会病的灵丹妙药,这种不考虑立法的效果及可执行性的取向,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而且会激化劳资矛盾,给社会增加不和谐的因素,无疑是把简单事情复杂化。

            法律是社会的公器,司法机构不能是强者手中的工具,员工相对于企业处于弱势地位,我国劳动法律规章的的立法精神和司法本义就是为了劳资双方的权利衡平。员工培训作为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我国《劳动法》、《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等明确了“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因此,培训是企业经营不能规避的必要成本和成长代价,企业必须履行这项法律义务。由此可见,企业不培训员工属于违法行为,本应受到制裁,而为了调动企业培训员工的积极性而立法限制员工跳槽,这无疑是在骄惯纵容企业的违法行为,也是对企业法外开恩。目前,劳动方面的法律规章比较健全,员工应聘和跳糟也受劳动合同的双向约束,企业更应当依法加强对员工岗位培训及任职要求的合同管理,签订必要的《竞业禁止协议》,将劳资双方所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用书面形式明确下来,通过意思自治、合同协商等方式兼顾双方利益,当发生员工恶意跳糟行径时,完全可以依法主张权益,从而规避“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损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劳动选择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企图节外生枝,以立法限制员工跳糟,将劳动法凌驾于宪法之上,于法理相悖,是断然行不通的。

            “水往低处流,人往高处走”乃自然的定律。尽管企业员工跳槽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是从大方向来看,它契合人才流动的客观法则,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尤其,在目前职业技术教育发达、中高端人力资源相对充足,好工作一职难求的情况下,许多员工还是甘愿承担违约代价和职场风险而选择跳糟,更应当引起企业的反思,积极查找自身在人才培养、利益分配、管理理念、企业文化等方面的不足,归根结底,企业员工跳槽是一个双向选择的问题,这是一种趋利避害的现实社会,既然跳槽能够带来更好的境遇,跳槽就是明智的选择,对员工跳糟,企业更要持平常心,“天要下雨,粮要解营”,还是让上帝的归上帝,市场的归市场吧,司法作为“最后一道闸门”,只有在穷尽其他治理手段之后方可动用,与其建议所谓立法来限制员工随意跳槽,还不如着力改善企业的用工环境,让员工能够体面、舒心而有尊严的工作和生活,才是稳定企业员工队伍的最有效法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3-15 15:41:49 | 查看全部
有道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3-17 22:39:18 | 查看全部
道理有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注公众号
QQ会员群

Copyright © 2021-2025 中企互动平台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相关侵权、举报、投诉及建议等,请发 E-mail:bztdxxl@vip.sina.com

Powered by Discuz! X3.5|京ICP备10020731号-1|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080号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管理员微信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