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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探讨] [反方]立法职工跳槽违约成本是为了更好地鼓励跳槽——人尽其才

发表于 2011-3-16 11:43:5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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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企业员工随意跳槽的问题其实已不新鲜,好多单位也是实行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协议,规定必须干满几年才能跳槽;否则得付违约金。这是应该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对员工培训,花了费用,员工还没为企业付出多少,就跳槽,企业受损失很大。所以必须这样规定。但是,规定并不等于不让员工跳槽,而是在一定时期内跳槽,违约的话要付违约金。这样,员工即可慎重考虑和自由选择是跳槽,还是继续留在企业;而企业也可以保证员工安心工作,避免一些轻率的不负责任的和合理的跳槽带来的损失。但这绝不是不能让员工合理的跳槽,阻滞人才合理流动的武器。只是要让职工为跳槽付出违约金,使企业能弥补损失,而员工只要有能力,有必要付出点违约金,也可以满足跳槽的目的,实现人尽其才,竞争上岗的目的。有利于企业搞活和发展,有利于整个社会的人才的良性互动和经济的发展。所以关键的不是怕员工或不让员工跳槽,而是要让其承担一定的跳槽的成本,这样,使企业和员工都达到满意,各得所需。否则,看似为了留住职工,硬性规定不让跳槽,但不利于职工的个人前途和发展,不能够实现人尽其才搞活流通的目的。
      事实上,职工跳槽更有利于人才的竞争和企业的发展,就是不让职工跳槽的企业,不也想让别的单位的优秀职工跳槽到自己单位里工作吗?哪个单位不需要优秀员工呢?而不能跳槽,则不仅限制了自己企业的优秀人才的外流,也堵住了更多的更好的外单位人才的进入本企业的渠道,看似一时为企业发展留住了人才,但没后劲,缺乏战略眼光,迟早会落后于社会其他企业。因此,长远的观点还是鼓励允许职工跳槽,但是必须为企业服务到一定年限或违约必须付违约金(企业的培训费等等损失)。这样在兼顾企业和员工的利益下,职工跳槽就无可厚非了。企业也敢投资培训,该干嘛还是干嘛。同时也为大学生就业广开了路途,一个适合人才流动,自由竞争的体制企业,必然会吸引有识之士前来;企业靠吸引流动的人才发展,规模有了扩大,必然会有更多的岗位需求,就会扩大大学生的就业渠道,有利于人才的合理竞争,人尽其才。
      在此,倒想提醒企业,不要害怕员工跳槽而人为地设置障碍。员工之所以跳槽,一是因为你的企业本身不具吸引力,不适合他发展;二是员工素质高,你的企业天地太小,他要想往更高的天空,总之你放他一条生路,也创造了接纳适合自己的员工的机遇(总有适合自己企业的员工)。即使企业为此倒闭,也是市场经济规律使然,优胜劣汰,有何怨言?反而促使你重整旗鼓,重组企业,把企业做的更好。家有梧桐树,何愁金凤凰?相反,强扭的瓜不甜,人为地设置障碍(规定)职工无条件的留下做工,也是身在曹营心在汉,消极怠工,照样影响企业的发展。因此顺势而动,营造既不让企业为职工跳槽而无所适从全部买单又要让人才自由流通的局面,才是为此立法的要义。而绝不是单单限制或禁止职工跳槽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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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8 15:54:30 | 查看全部
好文,欣赏。立意高,说出了员工跳槽的优越性,也兼顾了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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