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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探讨] [反方]立法限制不了员工跳槽

发表于 2011-3-17 06:47:0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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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限制不了员工跳槽

□白峰


日前,全国人大代表刘庆峰建议,国家应立法限制企业员工随意跳槽,以确保企业培养新员工所花的时间、代价方面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

如今的社会员工选择余地大,选择空间相对多了一些,不再是单向选择,而是双向选择,尽管有就业压力,但对一些有技术业务精工作能力强的企业员工来说,似乎就业并不是什么压力,于是此山不高可以看哪山,此地不行可以换另地,员工可以随时随地炒老板的鱿鱼,可以跳槽。

虽然立法可以限制企业员工随意跳槽,但限制不了企业员工的心,企业员工虽然可以死守一地工作,但“人在曹营心在汉”,即便是通过法制的途径强迫企业员工留下来,企业员工也不是愿意干而是被干,这样限制企业员工随意跳槽的企业就没有吸引力,更没有让员工留下来的真诚,也没有让企业员工留下来的一点人性化需求。

其实,一些企业中的员工随意跳槽,还是这些企业没有吸引力,于是形成了企业员工太随意,企业不再是职工的向往和依托,不是培养员工的理想,更不是企业职工工作的乐园。只要企业有了吸引力,员工就不会太随意,也不会跳槽。无论是企业员工的岗位,还是企业员工工作的环境,或者是企业管理的方式方法,都要富有引力,管理富有人性化,管理更应该科学化,员工待遇也要不差钱,起码让员工觉得还行,或者过得去。

往往,吸引企业员工随意跳槽的企业,他们更是待遇高,竞争性强,吸引力更强,一些企业员工通过应聘,或者其他方式谋得一席之地,然后才拍屁股走人,让企业员工炒了企业老板的鱿鱼。

一个企业,企业员工频繁出走,随意跳槽,不是企业员工的问题,而是企业应该自身找问题,找管理中问题,找环境问题,也找找对待职工的心,是不是企业有吸引力,企业的吸引力,胜过一切高待遇、高福利,而是能将职工当人看,并且解决好企业员工的后顾之忧,赢得的是企业员工的尊重,也提高了企业自身的吸引力,即便是不用法律来限制,吸引力就已经限制了企业员工随意跳槽的腿,企业员工就不会随意跳槽,而是聚成合力,让企业更好地发展。

限制员工跳槽不一定就用法法律,立法也限制不了员工随意跳槽。其实引力就是凝聚力,更是向心力,也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是留住企业员工的精神依托,更是限制企业员工随意跳槽的灵丹妙药。作为企业要发展,要超越,就需要有吸引力。吸引力强,企业员工待遇高,管理到位,企业员工就不随意跳槽,而是留下来敬业工作,更是有一分力量用十二分的努力,并且也能畅所欲言,建言献策,促进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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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17 22:36:30 | 查看全部
希望前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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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8 17:03:54 | 查看全部
白书记这一篇有进步,没跑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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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20 15:01:56 | 查看全部
应该没有跑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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