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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时切莫一走了之
近日,笔者就有人大代表建议国家应立法限制企业员工跳槽问题,与几家企业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交谈。他们坦言,市场经济时代,员工跳槽是正常现象,立法限制似乎不妥。但有些职工跳槽时不打招呼,一走了之,给企业带来不少麻烦,自己也因此遭受一定损失,希望职工引以为戒。
据了解,职工不辞而别,大致原因是:一、因待遇低、升职无望,看到有适合地方立即走人。二、虽然原单位不错,但还有更好的发展,想跳槽说不出口,悄悄走人。三、在原单位有人事纠葛,只能不辞而别。四、有的职工频繁跳槽,认为提不提辞职无所谓。五、有的企业存在刁难跳槽职工现象,令想跳槽的职工干脆一走了之。
职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责权共享共担,谁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跳槽走人,自谋生路无可非议,但一走了之,有违常理,也不尊重法律。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资双方任何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无论如何,决定辞职前最好提前提出辞职申请,办理辞职手续和劳动关系转移事宜,做好工作交接,不影响企业正常工作。不办理辞职手续,劳动关系不能及时转移,很容易导致无法享受失业待遇或跳槽到新单位后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希望职工在辞职时,善始善终,既对企业负责,也对自己负责。
当然,作为企业一方,应正确看待职工辞职跳槽现象,不能为难、刁难跳槽职工,给职工留下一个好的印象。同时,对提出辞职的职工,应了解清楚其真正的跳槽原因,如果是企业管理存在问题,应及时做好整改提高,尽可能减少辞职现象发生,减少人才流失。企业只有保持人才队伍稳定,才有发展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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