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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0年8月29日,我入职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我还签字确认知悉《员工管理细则》及其公司规章制度等内容。入职后,我曾多次与搭档李某相互代打卡,2021年11月份,公司在统计考勤管理时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及考勤记录发现我与李某存在相互打卡行为。因此该公司以我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
我认为我的行为并未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公司称《员工管理细则》已经载明,以任何行为伪造、干扰员工出勤数据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或帮助他人在上下班时代打卡等行为均属于严重违纪。请问律师,公司将我辞退的行为是否合法?读者 蔡先生
【律师解答】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您入职时已经签字确认知悉了公司的《员工管理细则》的内容,该《员工管理细则》规定委托他人或帮助他人在上下班时代打卡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及相应的辞退后果。结合您的陈述,您确实存在多次与搭档李某相互帮忙以及代打卡行为,您在实施委托或帮助他人打卡的行为时,应当预见到自己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并对该行为存在相应不利后果的预判。同时,公司也提供了相应的考勤记录以及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您存在上述违反公司纪律行为。故公司以您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与您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合法的。
综上所述,您在职期间工作中存在多次帮助他人代打卡行为,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相关制度,故您所在的公司有权依法按照《员工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解除与您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属于违法解除,无需向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卢彦民 谷宇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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