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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墩墩: 你可以拥有我,但不能侵犯我

发表于 2022-2-20 10:45:1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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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多起违法制作、销售冰墩墩玩偶及其他周边产品的新闻屡次出现在公众视野,部分商家被处罚。2月14日,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宣布了首例制售盗版冬奥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玩偶案,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成为全国首例侵犯北京冬奥吉祥物形象著作权的刑事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发布通告,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

那么,作为北京冬奥 会的吉祥物,冰墩墩为什么不能被随意使用呢?如何合理使用冰墩墩的形象?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杜佳虹律师告诉笔者,2019年9月,北京2022年冬奥 会和冬残奥 会组织委员就冬奥 会吉祥物发布了《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 会吉祥物和冬残奥 会吉祥物的公告》,公告载明了北京冬奥组委为吉祥物形象的著作权人,吉祥物形象已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著作权登记;吉祥物的形象和名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公告;吉祥物形象和名称已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办理吉祥物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手续以及未经北京冬奥组委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吉祥物形象和名称。

“很明显,冰墩墩和雪容融的形象作为美术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形象和名称所涉商标权、专利权也受到法律保护。”杜佳虹说,基于上述规定可知,冰墩墩形象的权利人为北京冬奥组委,非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以商业目的(营利目的)利用冰墩墩形象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面临侵权赔偿、行政处罚甚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严峻法律后果。

那么,是不是任何使用冰墩墩形象的行为都有可能触犯法律呢?

杜佳虹表示,答案是否定的。首先,著作权法规定: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用途,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群众应当狭义理解“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用途”的内涵,虽因个人兴趣使用,但形成网络上或生活上的传播,也有可能构成侵权。

另外,根据《北京2022年冬奥 会和冬残奥 会组织委员会有关标志非商业使用规则》,如果相关人员基于非商业目的拟使用奥运会有关标志的,可以根据该规则进行申请,获得批准后按照申请内容使用。

(卢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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