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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患病生活不能自理 丈夫拒不支付扶养费咋办?

发表于 2022-2-21 15:22:5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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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河北工人报  
    男女双方“不离不弃”的誓言,是结婚时的彼此承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对夫妻互相扶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不仅确定了基本原则,还在夫妻扶养义务和扶养费请求权的基本上,增加了新的法律规则,强制保证夫妻扶养义务相关规定的落实和实行。以下案例故事形象地说明了相关规定。

    基本案情:徐女士与张某于2009年举行结婚仪式,之后生活在一起。2012年6月25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8年初,徐女士患病。丈夫张某没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徐女士于2019年2月13日起诉张某,要求张某给付徐女士医疗费、生活费。文安县人民法院和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分别作出一审和二审判决,判令张某支付徐女士医疗费17781.92元。

    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7月8日间,徐女士在县医院就医治疗,实际支出医疗费2867.54元(扣除报销费用)。张某未支付徐女士医疗费。另外,徐女士肢体叁级残疾。

    张某分别于2018年8月6日、2019年7月18日、2020年5月25日,起诉与徐女士离婚,均被判决不准离婚。

    徐女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张某履行扶养义务,给付徐女士医疗费2866.57元(农合报销完毕数额);2.张某自2019年8月5日开始每月给付徐女士生活费1956.92元(城镇消费支出23483元÷12月);3.张某自2019年8月5日开始每月给付徐女士护理费3509元(居民服务业42115元÷12月);4.张某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另一方有权索要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徐女士因患有疾病支出了医疗费,且其没有收入来源,张某作为徐女士的丈夫有扶养的义务,故对徐女士要求张某支付医疗费、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经核算,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7月8日间,徐女士实际支出医疗费2867.54元,该费用由张某给付徐女士。徐女士主张的生活费,酌情每月由张某支付400元,支付期限自2019年8月5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5日,共计4800元。因张某以后能否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无法预知,故对徐女士主张的2020年8月5日以后的生活费,不予支持。徐女士主张的护理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1026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1.张某支付徐女士医疗费2867.54元;2.张某支付徐女士2019年8月5日至2020年8月5日期间的生活费4800元;3.驳回徐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要求扶养费用过高的法院不予支持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张某上诉称:判决张某承担医药费,特别是给付生活费于法无据,且张某无固定经济来源,根本无力负担。徐女士在一审中提交的诊断证明和服药处方不能证明其现处于患病期间,以及需要服药治疗,也不能证明所购中药与病症存在关联。夫妻确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但双方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不能只让张某出钱扶养徐女士,而徐女士连丝毫家庭温暖及感情关怀也不给张某。张某无固定工作和收入,且需要为生病的女儿支付高额医药费用。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需两个条件,一是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等;二是另一方有相应的经济能力。徐女士为轻度伤残的三级残疾,并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张某一审时也表示,如果徐女士回到家中,张某及其家长均可照顾,不存在额外给付生活费的情形。第二,徐女士曾在2019年2月13日起诉生活费被法院驳回,本次属于重复起诉。

    徐女士答辩称,徐女士系张某合法的妻子,患有脑梗塞等多种疾病需要医治,且肢体构成三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护理。现徐女士无生活来源,张某应履行扶养义务。张某为逃避义务,先后三次起诉离婚。由此看来,不是徐女士不愿回到张某家中,而是张某不允许徐女士回去。张某不愿意照顾徐女士,理应承担给付生活费、护理费的义务。

    徐女士上诉请求称,一审法院酌定每月抚养费400元太低,根本不够医药费和生活所需。徐女士没有劳动能力,无法工作养活自己,因此抚养费应按照城镇居民消费支出计算。徐女士身患脑梗塞等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因此应由张某按照居民服务业标准支付护理费。

    张某答辩称,坚持其上诉意见。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徐女士与张某系夫妻关系,现徐女士因患病不能工作,没有生活来源,张某理应履行扶养义务。鉴于张某三次起诉离婚,二人未共同生活的情况,结合张某的收入、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原审判决酌定张某每月给付徐女士扶养费400元,法院予以确认。张某诉称其不应也无力承担扶养费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徐女士诉称,应按照城镇居民消费支出计算扶养费的意见,法院亦不予支持。徐女士是否需要护理,以及护理依赖程度等没有证据证实,故原审判决没有支持徐女士的护理费用,法院予以确认。徐女士的医疗费用支出,有相关票据佐证,法院予以确认。张某诉称不应其承担的上诉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2020年12月10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10民终4866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某负担50元,徐女士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提醒:夫妻扶养义务和扶养费请求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从倡导原则、基本原则、禁止原则规定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民法典具体规定了夫妻扶养义务和扶养费请求权。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还规定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则。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此外,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和夫妻共同债务等制度,也对保障夫妻相互扶养义务落实具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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