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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医疗、外卖…… 3 月起,这些新规将落地实施

发表于 2022-2-28 18:12:4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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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一批新规将正式落地实施。一起来看看,哪些与你息息相关?

四部门:不得利用算法对消费者实施不合理价格差别待遇

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等干预信息呈现;不得利用算法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至全国

银保监会官网日前发布消息,自2022年3月1日起,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在原有6家试点保险公司基础上,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加试点。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领取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产品设计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领取期不得短于10年。

自2021年6月起,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试点。截至2022年1月底,6家试点公司累计承保保单近5万件,累计保费4亿元。

打击骗保套保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将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月22日发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个人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按规处理。

2021 年度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可预约办理

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即将开始,办理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为提升办税效率和申报体验,今年税务部门新推出了预约办税服务。纳税人如需在3月1日至3月15日之间办理年度汇算,可于6:00-22:00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进行预约。3月16日以后,无须预约即可办理。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将实现全国互认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多个部门联合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办法》中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应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同时,明确了开展互认工作的基本要求,提出了可以重新检查的具体情况,并要求医务人员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新版《医师法》将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新版《医师法》首次将诊疗指南和循证医学下的超说明书用药写入法条。

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

民事诉讼可在线进行

与线下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印发《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2022年3月1日起,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规则》提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按照依法、自愿、合理的原则,可将诉讼、调解等环节由线上转为线下,或由线下转为线上进行;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方式支持部分参与者采用线上、其他参与者采用线下的方式参与诉讼、调解等活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实施

此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对于跨区域发生、事故调查处理情形复杂、舆论关注和群众反响强烈的特种设备事故等情况,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事故调查进行督办,必要时可以直接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对所提供情况和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据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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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起成都市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免备案

3月1日起,成都市参保人员在四川省内施行异地就医免备案,且不降低报销比例,不提升起付线标准。

为贯彻落实“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发展战略,全力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和成都都市圈建设,完善成都市异地就医备案政策,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我市参保人员四川省内异地就医免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日前发布,决定实施我市参保人员在四川省内异地就医免备案。

《通知》显示,2022年3月1日起,该市参保人员在四川省内施行异地就医免备案。该市参保人员在四川省内进行普通住院、普通门诊、药店购药、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的,无须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自免备案之日起,该市参保人员在四川省内异地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费用,联网结算和垫付后回参保地零星报销均不降低报销比例,不提升起付线标准。

该市参保人员如需在四川省内联网结算异地就医门诊特殊疾病费用,应向该市医保经办机构报备异地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机构;更换异地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机构应向该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

自免备案之日起,该市参保人员在四川省内异地居住、工作和生活的,个人账户金额按规定发放至医保个人账户上,不再办理医保个人账户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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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2-28 18:13:16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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