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查看: 273|回复: 0

劳动纠纷维权成功贬损公司侵权担责

发表于 2022-2-28 18:17:2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工作任务分配不合理?莫名被开除?职场中遇到这些麻烦应该怎么办?是寻求劳动仲裁的帮助,还是曝光公司“内幕”发泄怒火?近日审结的一起案件显示,本来“占理”的劳动者因为几句话,被判决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就职于某咨询公司期间,因领导没有交代清楚给其安排的工作内容,导致其完成的工作出错,公司由此受到损失。不久后,李某即接到了邮寄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因对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存在异议,气愤的李某连夜在咨询公司的客户微信群中发表长文,控诉公司及内部领导的种种行为,其中包含“如此随意的处罚是不是只是为了某些人中饱私囊”“做假的排班和考勤,串通监理公司欺骗甲方,欺上瞒下”等言论。同年,李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被认定咨询公司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是违法解除,公司应支付李某工资、加班费及赔偿金。

事后,咨询公司以李某对公司的社会评价和名誉造成负面影响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网络用户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社会评价的,网络用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在咨询公司客户微信群里使用了“中饱私囊”“串通监理公司欺骗甲方”等带有主观倾向性的言论和贬损性评价,超出了善意、适当表达意见的程度,对咨询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了负面的影响,构成对咨询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据此,综合双方解约纠纷的起因,以及李某过错程度、涉案言论传播范围、商誉受损程度等因素,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原则,法院判决李某登报道歉,并赔偿咨询公司损失16010元。

法官庭后表示,生活中,遇到类似李某的麻烦,不少人都希望通过一吐为快来出一口“恶气”。但是,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持有异议,应当选择合法途径维权,如可以通过协商、劳动仲裁、诉讼解决,切莫因为祸从口出,使自己处于侵权人的不利地位。

本案中,李某本已是劳动纠纷的“赢家”,但又因违法行为而担责。如手中的确掌握用人单位真实的违法犯罪线索,则可向有关部门举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避免因擅自发表言论构成对用人单位名誉权的侵犯。□徐伟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注公众号
QQ会员群

Copyright © 2021-2025 中企互动平台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相关侵权、举报、投诉及建议等,请发 E-mail:bztdxxl@vip.sina.com

Powered by Discuz! X3.5|京ICP备10020731号-1|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080号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管理员微信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