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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9 17: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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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孕期内调了岗公司也降了我的工资
张女士是一名仓库管理员,负责物品的出入库盘点工作。2021年,医院确认张女士怀孕。几个月后,张女士身体乏力,医院给出具了不适宜继续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证明。
为此,公司将张女士调到办公室做档案管理工作。同时,将其工资由每月6000元降至4500元。对此,张女士虽认可公司的调岗安排,但不认可降薪决定。
解析:对“三期”女职工降薪属违法行为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上述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应当对“三期”女职工给予充分照顾,对女职工因“三期”致使工作受到一定影响的,应具有容忍度。在减轻劳动强度的同时,应维持其原有工资收入水平。
案例五
“哺乳期”女职工未办请假手续被解雇
金女士在一家公司当文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产假结束后,金女士未回到单位上班,并且没有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一个月后,公司以金女士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而金女士认为自己尚在哺乳期,用人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金女士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属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金女士的劳动关系。
解析:特别保护非“万 能”护身符
女职工享有法律特别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女职工“三期”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辞退,女职工仍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制定颁布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否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虽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也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之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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