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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因工致残,获赔六十余万元

发表于 2022-4-13 06:30:5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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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案。法院判决某煤矿赔偿万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长期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624679.46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万某系农民工,于2016年9月份入职某煤矿工作,从事井下挖煤工作,工作期间,某煤矿一直没有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及其他各项社会保险。2020年9月份,万某经医院确认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叁期。2021年4月16日,万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三级。2021年9月万某因工伤待遇与该煤矿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申请劳动仲裁。万某对仲裁结果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江西省一级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享受长期伤残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务工人员因工伤残,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按本规定享受长期伤残待遇。”第四条规定:“一级至四级的伤残务工人员可按以下两种方式享受长期伤残待遇。(一)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务工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一次性支付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支付长期伤残待遇,本待遇含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本案万某系在煤矿务工的农民工,已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构成伤残三级,要求某某煤矿一次性支付长期伤残待遇,万某的该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上述暂行规定系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基础上作出详细规定,两者并不冲突,万某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长期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624679.46元。遂作出上述判决。(萍乡中院 徐晶 朱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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