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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行贿非法获利2.15亿!一企业老板获刑

发表于 2022-4-21 18:49:4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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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在江西王某某行贿案中,王某某行贿500万元,非法获利2.15亿元,被法院判决犯行贿罪获刑10年6个月,追缴违法所得。

  案情显示,被告人王某某为河北丰宁金某钼业有限公司(下称金某钼业)法定代表人、股东。2007年8月,为金某钼业能被江西稀有金属某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江某公司)高价收购,王某某向江某公司总经理钟某某(已判决)请托,并承诺给予好处费。

  后钟某某违规决定江某公司以人民币2.6亿元的高价收购金某钼业50%的股份。王某某为感谢钟某某,9月6日,王某某安排妻子闫某某向钟某某指定的妻弟罗某的银行账户转账500万元。经鉴定,王某某通过行贿非法获利共计2.15亿元。

  2021年2月4日,江西省金溪县监察委员会将案件移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3月19日,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行贿罪向金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1月16日,金溪县人民法院以王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追缴王某某违法所得2.15亿元,返还被害单位江某公司。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2月14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的典型意义中指出,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对侵吞巨额国有资产的行贿犯罪零容忍;对“零口供”的行贿犯罪案件,应多层次调取收集各类证据,综合运用证据规则,构建完整证据体系,严厉惩治行贿犯罪;准确认定行贿犯罪违法所得,主动协作配合追赃挽损。检察机关在办理行贿案件过程中应积极履行追赃挽损职责,准确认定行贿犯罪违法所得数额,与监察机关加强协作,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行贿人涉案资产,配合监察机关查明行贿人违法所得相关证据,为人民法院准确认定行贿犯罪违法所得,判决追缴行贿人违法所得、返还被害单位提供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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