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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劳动者远离尘肺病伤害:期待事后处理倒逼事先预防

发表于 2011-4-2 21:37:4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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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问责真的能够稳准狠地落到那些渎职者身上,我们有理由相信,更多的执法者能够切实履行自己肩负的责任,把职业病预防工作落到实处,让更多劳动者远离职业病伤害。

 《我就想多活两年看着儿子毕业》一文,报道了河北尘肺病人郭海良陷入生活困境的痛苦经历;同一天,央视播出了江西修水村民患尘肺病、政府赔偿杯水车薪的新闻;还是同一天,《中国经济时报》刊发《四川甘洛近百农民工疑似尘肺病死亡调查》。

  尘肺病这一比较特殊的职业病通常仅发生在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机械制造业、公路建设等少数行业。然而从近年的情况看,尘肺病患者在职业病患者中所占比例颇高。卫生部的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底,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2万余例,其中尘肺病65.3万例。

  统计数字是冰冷的,但在每一个数字后面,都实实在在地有一个正在艰难呼吸的肺,有一条正在挣扎的生命和一个悲伤甚至即将破碎的家庭。

  尘肺病的问题并非今天才暴露出来。2006年曾对江西等地的尘肺病问题做过深入报道,记者引用了一位矽肺病(属尘肺病的一种)专家2003年在江西修水县上衫乡调查后说的话:“用不了10年,上衫乡就会变成寡妇乡。”可以说,触目惊心的现状让公众期待,有关方面应该站出来好好治一治这个问题。多年来,各地关于“要严格监管、加强预防职业病培训力度”等建议也一直不断,可问题似乎并没有彻底改观,现实一再“老调重弹”,尘肺病患者的生命在不断凋零。

  另据报道,江西省委书记苏荣率有关部门到江西修水县上衫乡,看望部分因矽肺病致贫的困难群众,表示要从“救治、救助、脱贫、问责”四个方面着手。所谓问责,即要对违法采矿的法人业主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党政领导错误决策,决策失误带来今天这个后果的,要按照干部问责的要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地方高官如此表态,赢来舆论的一片叫好。当然,人们更在期待,这样的事后处理能不能促使事先预防机制落到实处。毕竟,在职业病防治体系中,与事后的问责相比,事前的监督、预防工作更加紧要,也更能从根本上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

  其一,职业病对劳动者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巨大,从罹患尘肺病等职业病患者的经历可以看出,与他们工作时挣的钱相比,其后治病花的钱更多。其二,从医学上说,诸如尘肺病、慢性苯中毒等目前多发的职业病现在尚无法根治,一旦染病,劳动者只能采取治疗措施控制病情的发展,其中很多人将终身丧失劳动能力,成为家庭的“负担”。其三,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看,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是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首要目的。另外,抓好职业病预防还能为国家的工伤保险基金节省大笔支出,让更多已经患病的劳动者得到更好的救治。

  就尘肺病问题,早就有专家表示,预防的关键在于防尘。防尘工作做好了,劳动环境中的粉尘浓度就会大幅度下降,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基本上可以防止尘肺病的发生。可事实告诉我们,当监督缺位、问责乏力时,黑心老板肆无忌惮地让劳动者置身于不安全的生产环境中,也就成了自然而然的事情。

  如果问责真的能够稳准狠地落到那些渎职者身上,我们有理由相信,更多的执法者能够切实履行自己肩负的责任,把职业病预防工作落到实处,让更多劳动者远离职业病伤害。《工人日报》

  尘肺病
  名词解释
  尘肺病目前是中国最常见的一种职业病。普通民众更多是从河南农民张海超2009年开胸验肺的悲壮之举中了解到尘肺病。
  尘肺病又名黑肺症,患者通常长期处于充满尘埃的场所,因吸入大量灰尘,导致末梢支气管下的肺泡积存灰尘,一段时间后肺内发生变化,形成纤维化灶。其主要症状为:呼吸短促、发烧、疲倦、无食欲、胸痛、干咳、呼吸衰退,最后有可能致死。

      相关链接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而制定。其中第十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暂行规定》的第三十条还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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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6 08:10:54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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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6 12:09:23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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