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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守护湿地之美

发表于 2022-5-22 09:01:5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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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下月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近日召开的湿地保护法实施座谈会上强调,完善落实有关保护和利用湿地的制度,始终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坚决纠正追求高强度物质输出和过度商业化开发,推动实现湿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湿地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湿地的社会效益也很突出,可供人们观光旅游、休闲娱乐,其生态系统具备很高的教育、科研价值。湿地还具有重要的经济效益,可以供应丰富的淡水、动植物产品和各类矿物资源,提供水电等能源,具有巨大的水运价值。在湿地的三大效益中,生态效益是基础和核心;只有湿地的生态系统保持稳定、生态功能保持良好,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才能实现可持续增长。反过来讲,湿地良好的生态效益促进产生了相应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就会促使人们更加重视对生态系统的保护。

  只要我们从整体上做好统筹规划,坚持将保护放在首位,依法、科学、适度开发,是可以实现湿地三个效益互相促进、良性循环的“三赢”的。例如,作为我国湿地保护修复的创新实践和重要抓手的国家湿地公园,主体定位是保护湿地,同时可开展科普宣教、生态旅游、生态养殖等合理利用活动,有效保护了240万公顷湿地,已带动区域经济增长500多亿元,成为实现湿地三个效益相统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成功案例。

  近年来,我国湿地生态系统总体持续向好,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保护和利用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盲目、过度开发湿地,湿地被污染、非法侵占、非法引水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出现功能退化、面积萎缩、生物多样性受损等问题,急需依靠法治的力量予以纠正,湿地保护法的出台和实施可谓正当其时。

  鉴于湿地是一个涵盖多种生态系统的综合性生态单元,湿地保护法摒弃生态环境立法以生态要素(如生物、河流、土地)为基本单元的传统路径,首次以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保护修复为立足点,确立了“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丰富完善了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只有从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建立完整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体系,避免相关部门各自为政、各生态要素的保护和利用被割裂,才能为强化湿地保护和修复、一体统筹湿地三个效益相统一提供严密和有力的法治保障。

  湿地保护法的施行,为提升湿地保护水平提供了有利时机。各地应全面落实政府法定职责,加强执法司法力度,形成一体推进、合力保护湿地的工作格局,打造实现湿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机制,让湿地成为人和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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