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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 中国拟修改职业病防治法 设用人单位不利后果条款

发表于 2011-4-12 00:22:3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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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拟修改职业病防治法 设用人单位不利后果条款
  记得去年,由于对职业病鉴定机构的诊断结论不相信,河南新密工人张海超不得以采取了“开胸验肺”的方式证明自己得了“尘肺病”,引起广泛关注。

  为破解职业病诊断中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中国拟修改职业病防治法,设定对用人单位不利后果的条款。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就修改职业病防治法中诊断鉴定制度中条文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截至本月19日。

  法制办称,进行职业病诊断必须参考病人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为确保用人单位如实提供鉴定所需资料,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不提供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资料,或者病人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有异议的,病人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解决与职业病相关的劳动保护争议。

  在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中,病人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提供;用人单位在期限内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在解决与职业病相关的劳动保护争议的仲裁中,病人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不提供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支持病人的主张。

  草案亦强化了监管者未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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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12 00:27:29 | 查看全部

我国平均每年职业病新发病例逾万 维权艰难

              我国平均每年职业病新发病例逾万 维权艰难

从2009年河南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到今年的苹果中国供应商员工中毒事件,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监管难、获赔难、维权难等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当前,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劳动保护力度薄弱积累下来的职业病隐患进入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完善职业病维权的相关法律制度,使劳动者的权益在全社会的关注下得到应有的保障,已经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迫切要求。

                                职业病现状让人揪心

  近年来,平均每年报告新发病例1万多例,每年因尘肺病给国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80亿元

  古浪县是甘肃省中部的一个国家级贫困县,该县很多农村青壮年都选择去邻近矿藏丰富的肃北县务工。据报道,近几年,在肃北县务工的古浪农民工中,暴发了大规模的尘肺病。“偶尔矿长会发口罩,干活碍事,我们也不爱用,并且觉得也没什么用,戴上口罩嘴和鼻子里照样都是灰。”工人这样描述他们的劳动状况。

  在职业病患者中,尘肺病患者最为普遍。卫生部《2009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显示,截至2009年底,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2万余例,其中尘肺病65.3万例。近年来,平均每年报告新发病例1万多例,每年因尘肺病给国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80亿元。

  然而,如此严重的情况却无法有效地维权,卫生部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国现有存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企业约1600万家,其中在从事劳动过程中遭受不同程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高达2亿人,而37.8%的职业病患者未获赔偿。

  专家认为,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最大的问题在于认定程序不规范。在职业病认定中,一直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传统做法。“目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是职业病诊断的必备要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更是直接要求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职业史、既往史等多份材料。”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表示。对职工来说,从单位手中获取自己职业病接触史等完整材料绝非易事。赵林中表示,“有的用人单位在对待职工职业病认定的问题上梗阻多于配合,给职工认定职业病设置人为障碍。”因为一旦职工的职业病获得认定,就可能意味着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2月23日,北京义联劳动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向社会公布的《2011年职业病调研报告》显示,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及相关部门处理实务的操作情况,不包括执行程序,正常走完全部法律程序的时间,最长可达1514天。

  为此,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律师协会会长杨伟程提出建议:应尽快建立职业病诊断和救治基金,完善职业病快速诊断制度。把职业病患者的诊断和工伤认定两个程序加以合并,由劳动部门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共同对患者的申请作出一次性的认定,以确保职业病不再成为就业的“伤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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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2 17:11:11 | 查看全部
希望尽快落实,让员工得到更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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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14 20:24:45 | 查看全部
感谢志民老师,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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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9 10:48:12 | 查看全部
不修改职业病防治工作就无法开展。现在的职业病防治法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但是职业病作业现场的监管已经划拨给安监部门。未来安监部门是职业病防治的主要部门,但是又没有法律依据。目前职业病防治处于尴尬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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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19 20:26:31 | 查看全部
感谢王老师的鼓励、支持。职业病防治法是到了该修改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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