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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出台“歇业制度”困难企业可“停机保号”

发表于 2022-7-20 18:30:3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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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邢生祥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部分市场主体受到冲击,暂时无法正常进行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的经营意愿,这类企业该何去何从?近日,青海省市场监管局、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印发《青海省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范全省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行为,为陷入困境的市场主体可“停机保号”提供“缓冲期”。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首设歇业制度。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可自主决定歇业,通过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阶段性地停止经营活动,降低维持成本、减轻经营压力、助力渡过难关。歇业期间,市场主体的资格仍然存在,度过困难期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终止歇业后,即可恢复营业。
该《管理办法》明确了歇业制度的适用主体、适用情形、申请材料、办理程序、权利义务、监管要求等,细化了税务、人社、医保、住房公积金等部门的相关支持政策措施。同时,对强化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等工作作出规定,既保障歇业制度切实落地见效,也有效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
据介绍,青海行政区域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可申请歇业备案。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为3年,可以分多次申请歇业备案。
根据《管理办法》,歇业期间市场主体可在税务、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方面享受相应的支持政策。市场主体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应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市场主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市场主体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市场主体恢复营业且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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