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查看: 322|回复: 0

“年龄歧视”莫成“行业惯例”

发表于 2022-7-21 20:41:3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今年82岁的李国玉坚持游泳锻炼身体已有32年。2022年3月,李国玉被馆方告知因年龄超过80岁,健身卡到期无法续签。李国玉随即将这家游泳馆告上法庭。(7月20日《扬子晚报》)

生活中,不仅是游泳馆、健身馆,甚至参加一日跟团游等,都可能存在或隐或显的年龄歧视。老年人的“健身自由”“旅游自由”受到了阻碍。

商家拒绝超过80岁的老年人入内消费涉嫌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体育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等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给予特别保障。

涉事游泳馆称,企业有自主经营权,认为其能够自由选择交易对象,不能强迫企业签订合同。然而,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不能以剥夺消费者权利为前提,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应有边界,不能歧视特定消费群体。

值得注意的是,商家年龄歧视在不少行业存在,商家因此被诉、被罚的却很少。对年龄歧视要正视并重视。此案对所有商家都有警示意义。

我们要更好维护老年人权益,对于侵犯老年人权益的行为,零容忍,要加大打击力度,帮助权益受损老年人维权等。消除老年歧视,让老年人活得更体面和有尊严,应给予老年人拥抱与温暖,而不是排斥与疏离。(戴先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注公众号
QQ会员群

Copyright © 2021-2025 中企互动平台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相关侵权、举报、投诉及建议等,请发 E-mail:bztdxxl@vip.sina.com

Powered by Discuz! X3.5|京ICP备10020731号-1|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080号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管理员微信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