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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聚合平台亟须规范

发表于 2022-8-4 15:27:1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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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的是滴滴,来接我的却是斑马快跑,发生纠纷,我投诉后又从犇犇退款。”近日,甘肃省兰州市消费者何先生讲述了自己在当地打网约车的经历,令人对网约车聚合平台经营模式再生疑惑。(据8月3日《工人日报》)

聚合平台是近年来兴起的经营模式。比如聚合支付平台,一个二维码,就能接入包括微信、支付宝、百度钱包等所有拥有牌照的支付平台,让消费者和商家更方便。网约车聚合平台,则是多家网约车企业共驻一家平台,平台自身不具备运力,仅提供乘客与入驻网约车的“撮合”服务。对乘客来说,更方便、快捷。对中小网约车公司来说,也便于提高竞争力。但是,像一些聚合支付平台存在金融风险隐患一样,何先生打网约车的经历也并非个例,聚合平台因自身不直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而无法成为交通执法的监管对象,部分聚合平台存在接入无资质网约车平台提供服务的现象,由于乘客难以向其溯源追责,导致交通安全不可控、服务体验参差不齐,对网约车经营秩序造成了冲击。

近年来,网约车聚合平台迅速扩张,仅在济南就有几十家。据媒体报道,今年以来,济南、杭州、昆明、东莞、武汉等多地对网约车聚合平台予以处罚。

在网约车聚合平台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和“平台之中有平台”的新业态。乘客虽然通过网约车聚合平台约车下单,但与乘客形成运输合同关系的是具体接单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虽然网约车聚合平台公司难以成为交通执法的处罚对象,但这并不意味着聚合平台在第三方平台出问题时可以不担责。

去年7月,人社部、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明确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的,与合作企业依法承担各自的用工责任。网约车聚合平台从消费者支付的车费中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同样属于受益方。如果平台仅收取费用,却不承担对司机的审核责任,则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平等,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此聚合平台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相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网约车聚合平台切实承担审核和管理责任。(丁慎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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