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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规定。本条共分为两款。
内容导读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对于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需要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项目条件选用适用的国家标准,以项目整体为对象,从安全的角度给出经济、可行的设计方案,进而实现项目的本质安全,从根本上降低、控制安全风险,以保障建设项目投产后的安全运行。
按照“谁设计、谁负责”的原则,本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目的在于强化设计人、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做到安全设施设计经过充分论证,设计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保证安全设施设计不出现问题。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由于危险性较大,其安全设施设计在建设项目中显得尤为重要。一旦出了问题,必将影响整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因此,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上述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这里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意思是安全设施设计要履行法定的行政审查程序,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这也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否从事特定活动通常所采取的一种事前审查手段。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
对于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重大危害和需要监管的行业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也是目前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如英国规定,对于陆上重大危险源以及海上设施,雇主要按照1999年《重大危险源控制条例》、2005 年《海上设施安全条例》等相关规定,分别编写安全报告并提交给英国职业健康与安全执行局( HSE),后者对其评估并确认符合要求后予以批准。
此外,矿山建设项目范围包括矿区范围(资源估算范围、必要的井巷工程及露采境界剥离范围)、尾矿库、工业广场等范围。其中,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矿区范围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尾矿库的批准则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管理。由于矿山建设项目范围涉及多个部门职能,需要共同研究予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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