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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法中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发表于 2022-8-14 14:01:1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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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核心概念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包括增加能力的)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3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

“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晶生产能力、增加新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重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内容导读

风险的预防与管控,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关键要素。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除了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救,并找原因、追责任、堵漏洞之外,更重要的是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

“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的重心放在预防上,从建设项目立项环节即开始安全把关,进而到生产环节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早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就明确提出,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障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

此后,原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在天津市召开的“全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经验交流会”再次强调,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这就是所谓的“三同时”制度或“三同时”原则。“三同时”原则要求一切企事业单位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将劳动者保护、生产设备保障和其他风险预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这是我国几十年来在经济建设中通过许许多多血的教训总结出的宝贵经验。

事实证明,许多重大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都是由于未执行“三同时”原则而导致的。2006年4月30日18时24分,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一尾矿库在加高坝体扩容施工时发生溃坝事故,外泄尾矿砂量约20万立方米,冲毁居民房屋76间,22人被淹埋,5人获救,17人失踪。造成此次特大尾矿库溃坝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故单位严重违反尾矿库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先后三次擅自加坝进行扩容,生产中违规放矿,致使干滩长度和安全超高不符合安全规定,违规在危坝上实施第四次加坝扩容时造成溃坝。

我国安全生产立法中,历来将“三同时”原则作为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予以规定。我国1992年颁布的《矿山安全法》明确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要求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对此进行了重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包括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峻工验收等环节。

需要注意的是,本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但在实施中也凸显出安全设施概念不清晰、内涵不明确的问题,比如矿山建设过程中哪些项目属于安全设施,哪些项目属于矿山主体工程,一直没有界定清楚,导致设计单位设计时无从设计,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时无据可依,企业组织竣工验收时不知道该验收什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目录,明确了这两个领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具体范围。

如《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将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分为基本安全设施和专用安全设施两部分。基本安全设施是依附于主体工程而存在,属于主体工程一部分的安全设施。基本安全设施是矿山安全的基本保证。专用安全设施是指除基本安全设施以外的,以相对独立于主体工程之外的形式而存在,不具备生产功能,专用于安全保护作用的安全设施。

但是, 煤矿、石油天然气、金属冶炼、放射性物品、烟 花爆竹等有关行业领域,目前仍未制定安全设施的具体目录。此外,由于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技术广泛应用,新业态大量涌现,即便公布的目录也很难跟上形势的快速变化。再者,安全设施的范畴毕竟不能涵盖所有的设施和技术,一些被忽略的设施和技术也可能潜藏着未知的巨大风险或隐患。这些,都需要安全从业人员从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出发,结合本单位实际具体做出判断,避免出现安全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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