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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每日一学】案例分析(351)——遭遇“过劳死” 维权有凭据

发表于 2011-4-27 09:30:0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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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劳死”不是临床医学病名,而是一个社会医学词汇,指的是劳动者由于工作、生活规律遭到破坏,疲劳过度、压力过大,突然引发身体潜在的疾病急性恶化,救治不及时而危及生命。近期发生的几起“过劳死”案例,使这一话题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职工如何维权也成了焦点。
“案”说“过劳死”
案例一
    2010年12月,某公司员工李星在野外寒冷的天气中连续工作了三天,患感冒后仍然坚守岗位,加上营养没跟上,结果诱发心肌炎,导致心脏扩大、心率加快、心肌纤维产生瘢痕和挛缩而死亡。“心肌炎、心脏病也是过劳死的常见诱因。”专家如是说。
案例二
    2010年12月29日,某公司员工王晗突然死亡。经法医检验,系死于先天性异常脑血管出血。异常的血管可以终生不出事,患者平时也没有任何不适,不过,一旦身心过度疲劳时随着血压升高,异常血管会突然爆裂。王晗正是由于连续五天工作14个小时以上,导致血管爆裂使大脑内压力过高而死亡。
案例三
    2011年1月22日上午,正在工作的某公司员工赖琳突然死亡。经查,其死因是由于公司人员的竞争压力很大,而赖琳平时过分追求完美,很难接受完美理想与残酷现实之间的巨大落差,导致过度自我施压,产生了严重精神心理障碍,加之当时公司要其在三天之内完成本应五天才能完成的工作,导致心急猝死。
    以上三个是从“过劳死”的成因上表现出来的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案例。
    专家认为,“过劳死”往往发生于超时间工作者、夜班多且工作时间不规律者、长时间睡眠不足者、自我期望高且容易紧张者、几乎没有休闲活动者、IT工作者。
    现实生活中,职工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而身不由己的现象占比很大,那么当职工遭遇“过劳死”时,又该怎样维权呢?
维权有凭据
    法律人士认为,如果确有证据证明,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死亡,已构成工伤,家属可以要求给予工伤赔偿。
    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之规定,应当视同工伤。
    如果只是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家属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4条中的相关规定处理:“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三个月至十二个月……”(颜梅生)
相关法律链接
    《劳动法》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38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90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刑法》第244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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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8 09:16:00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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