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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一项关于“‘霸王条款’你遭遇过吗”的网上调查显示,100%的被调查者都称遇到过“霸王条款”,其中高达90%的人称经常遇到“霸王条款”。调查同时发现,有六成的被调查者都反映,由于合同由经营者制定并提供,自己虽然心里清楚、不愿意,但个人力量太薄弱,往往只能被迫接受。因而大多数消费者面对受“霸王条款”侵权时,往往都“不想找事,被迫接受”。
    市场交易过程中,强势一方有制定 “霸王条款”的倾向是普遍现象,因为每一条得逞的“霸王条款”,都会让强势一方获取更多“不劳而获”的利益。为了矫正这种市场交易过程中双方强弱对比的失衡,就需要不同的社会团体,作为消费者利益的代表者,出面维护其利益,这方面最典型的就是消费者协会。
    可是,作为代表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群体,消协还没有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这也就是六成人都清楚“霸王条款”中的陷阱,但由于个人力量过于薄弱而只能被迫接受的原因。
    事实上,仅由消费者一方单枪匹马地维权,无论是时间还是经济成本上都过于高昂,这种状况使得侵权成为一种常态:对于一些勇于也愿意为了个人权益进行斗争的个体,有一些人认为是过于较真的行为,甚至维权成为一件“没事找事”的行为。其实,规范“霸王条款”,我们并不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而缺乏的是降低消费者一方维权成本的制度机制。
    说到底,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并不难,一是消费者要有自己的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任何一个维权团体的存在都会最大程度地降低个体的维权成本;二是要有畅通的权利维护渠道,当然这里所说的畅通,包括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有效的查处,同时也要包括诉诸司法程序的方便、快捷和低成本。 江城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