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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自主确定意定监护人吗?

发表于 2022-9-15 10:57:3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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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钟振全是一名75岁的铁路系统退休职工,老伴早年去世,唯一的女儿也在国外工作,他平时的生活大多靠邻里帮忙照应。去年例行体检时,医生说他脑部CT出现血栓症状,建议他住院观察治疗。

由于担心自己发生意外,他向本报咨询说,他想与邻居李女士协商,委托她担任自己的意定监护人,代办出入院手续、手术签字、陪护等一系列属于监护人的职责。可是,他不知道这个想法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需要征得她女儿的同意?

法律分析

钟振全有权自主确定意定监护人,不需要法定监护人,如父母、子女等同意,即他和李女士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意定监护协议。之所以能够这样做的原因,是意定监护是被监护人和监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意定监护协议的适用优先于法定监护。

《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据此,意定监护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1.监护人和被监护人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双方以真实、独立的意思表达进行协商,不受任何组织和外人干预;3.协议以书面形式签订。协议签订后,在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意定监护协议发生效力,意定监护人就要根据协议约定承担监护职责。

《民法典》第34条规定的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实践中,监护人的职责可具体分为五个方面:一是被监护人失智失能时安排其生活;二是被监护人生病时为其选择医院、确定医疗救治方案并签字;三是保管被监护人财产,根据其需求合理处分;四是如果被监护人死亡,处理善后事宜;五是维护被监护人权益的其他事项。

需要明确的是,意定监护人不一定是遗产继承人,二者可能重合也可能不同。意定监护是为了确定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解决的是被监护人生前的事;而遗产继承则发生在被继承人身故之后,解决的是被继承人身后的事。

张兆利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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