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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为何敢在中国卖过期芝麻糖?

发表于 2011-5-3 11:47:3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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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网友举报,记者发现重庆杨家坪家乐福销售的康舒牌手工芝麻糖,包装上贴的纸质标签生产日期是2011年4月22日,但包装封口上烫压的生产日期却是2010年10月30日。按照封口上的生产日期及该食品包装上注明的保质期计算,该产品已过保质期。(5月2日《重庆晚报》)

  尽管尚未查清是谁贴的纸质生产日期来蒙混消费者,但家乐福销售过期食品,已是板上钉钉的事实。也许最终家乐福会轻描淡写地解释几句,称出现此事完全是工作的疏漏,并非有意为之,甚至也可能像某企业一样一把鼻子一把泪地把自己打扮成无辜的受害者,“公关”成比受过期食品威胁的消费者更冤更值得同情的“窦娥”。

  但是我很想问:家乐福在中国会出现这样的“疏漏”,在法国,它的家乡,是否也会“粗心大意”地销售过期食品呢?我想它不会,准确说是“不敢”。据4月25日《北京晚报》报道,巴黎超市的工作人员每天晚上关门前都会把第二天将要过期的食品扔掉,因为“一旦店内有过期食品被检查部门发现,商店就得关门”。

  而在中国,销售过期食品的家乐福又会面临怎样的处罚呢?杨家坪工商所余江副所长介绍,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如下: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作为消费者,我们自然觉得吃过期食品后果很严重,但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呢,从“瘦肉精”到“染色馒头”的处罚情况看,我们心里实在没底。联系到一包芝麻糖仅售4.9元的事实,恐怕即使能证明家乐福“明知故犯”,最终的处罚结果也不容乐观。

  同样的企业,在法国则一丝不苟依法经营,在中国则粗疏傲慢违法经营,不由人不想到“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的古话来。毋庸讳言,中国食品安全问题重重,和中国的环境土壤大有关系。造成如此环境土壤的因素诚然错综复杂,但有一点却日益凸显且相当重要:那就是食品生产和销售的违法成本太低。马克思说过,“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象自然害怕真空一样”,追逐利益是商家的本能冲动,只要条件允许,他们就会泯灭良知甚至践踏法律。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求他们要具有“道德的血液”,虽然必要,但远远不够。  来源:湖南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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