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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前培训不等于专业技术培训

发表于 2022-10-24 13:41:2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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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于2022年1月5日,到某造纸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5000元。公司对刘某进行了一周的岗前培训,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某要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否则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金。4月25日,刘某未提前通知即离职,后又向公司要求支付其4月份工资,公司拒绝。刘某在讨要工资未果的情况下,于5月16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

某造纸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反申请,认为在刘某入职后,单位对其进行了培训,其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满一年,属于违约行为,应支付5000元违约金;此外,刘某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即离职,造成公司不能及时合理安排人员,在其离职当日,其所负责的生产线产量减少,经计算约造成4000元的经济损失。因此,公司请求裁决刘某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共计9000元,即扣除5000元工资后,刘某还应再支付4000元。公司提供了刘某辞职当日与往日的产量对比记录。

刘某认为,公司与自己约定违约金是违法的,而公司认为刘某接受了岗前培训,产生了培训费用,公司与其约定违约金,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仲裁委认为,企业的岗前培训,一般是指新员工入职后正式工作前必须经过的岗位培训,内容一般包括公司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岗位安全知识、岗位职责、办公室人员职场礼仪、具体工种操作等,是企业用工所必备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此条款说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和约定违约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而专业技术培训是指由用人单位出资,为提高劳动者素质、能力、工作绩效等,实施的有计划、系统的培养和训练活动,目的在于提高劳动者的技术知识和工作效能,使劳动者在培训后能够为单位创造更大的价值。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与被培训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与违约金。

劳动仲裁委认为,新员工的岗前培训与专业技术培训不能混为一谈。用人单位理解错误或故意钻空子,将普通的岗前培训当作专业技术培训,进而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约束职工流动,其约定是无效的。本案中,公司对刘某进行的岗前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不应约定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未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即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在劳动仲裁委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造纸公司给付刘某工资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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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27 07:22:13 | 查看全部
新员工的岗前培训与专业技术培训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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