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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不提供”知易行难

发表于 2022-11-4 20:06:2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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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施行一周年之际,中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学法懂法用法,谨慎网络授权,切实提高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和能力。其中提到,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要养成“非必要不提供”的良好习惯。(11月2日人民网)

相关法律实施一年整,个人信息保护效果如何?个人感觉,垃圾短信、骚扰电话似乎没有明显减少,主要集中在金融和房地产业方面。所幸的是,如今有了用户标注功能,很多陌生电话号码打进来时,手机屏幕就显示为“骚扰电话”“诈骗电话”了,不想听就直接掐掉。

法律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无疑是一个重大利好,无奈现实中需要让渡个人信息的场景实在太多了,个人信息泄露可谓防不胜防。别的不说,一部手机就暗藏无数“黑洞”。安装一个App动不动就要用户交出十几项权限,甚至包括相册和手机通讯录。因为个人信息交得多了,以至于即使受到个人信息泄露之害,我们也不晓得自己究竟被谁“卖”了,更别说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了。

中消协提醒消费者,做好个人信息保护,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不无道理。只不过知易行难,想得到未必做得到。就说“非必要不提供”吧,“必要”与“非必要”如何判定?“不提供”又是否做得到?比如,用户下载一款App,服务商要用户交出若干权限,就算用户认定某些权限为非必要,多数情况下也无法拒绝,因为协议是对方提供的,选项只有两个:“同意”或“不同意”。选择后者的话,App就直接闪退,用户根本安装不了。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面对索取个人信息的请求,用户并没有多少议价权。

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上,个人虽有义务和责任,可惜能力不足,因此要把更多责任落在个人信息的收集者、储存者、使用者身上,提高他们保护个人信息的警惕性和责任心。今年8月,江西省抚州市一物业公司因对业主个人信息未实行分类管理、未加密、未去标识化,信息系统存在弱口令等问题而受到警告处罚。此案虽小,却有启迪,即使没有出现严重后果,只是存在泄露风险,也要严加管束,如此才能倒逼企业打醒十二分精神。(连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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