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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委屈奖”弊大于利
给员工颁发“委屈奖”,文中企业并不是首创。当前,不少公交公司、物业公司、医院、乃至公安、城管部门等窗口服务单位,都纷纷设置了诸如此类的“委屈奖”,对在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时“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行为予以嘉奖。勿庸置疑,如今的各行各业设立“委屈奖”,其出发点也都是好的,目的在于改善行风,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应该说,这种应时而举的措施,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为服务单位赢得了行业整体形象与利益。
但笔者认为,从长远来讲,设立“委屈奖”弊大于利。因为,“委屈奖”是以牺牲法律和个体尊严、名誉或身心健康为代价的。
首先,“委屈奖”是对恶行的妥协和退让。面对不服从管理和不文明的言行举止甚至受到伤害,片面地要求员工一味忍让,而不是勇于制止,那是是非不分、亵渎正义。如果选择忍气吞声,任其横行,反而会助长少数不文明旅客的不良习气和违法者的嚣张气焰。
其次,“委屈奖”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作为长运公司员工,也是一名普通公民,拥有自己的名誉权和人格权,其尊严不容任何非法侵犯。个别旅客的不文明的言行举止和伤害其实是一种侵权行为,而“委屈奖”的结果却是“息事宁人”;对违法者来说,“委屈奖”意味者他们的责任得不到追究。这种情况下,作为调整社会行为规范的法律便成了一纸空文。
第三,“委屈奖”缺乏人性化关怀。单位的利益或行业形象,并不能高于员工的人格和尊严,当单位利益同员工人格和尊严产生冲突时,“委屈奖”以牺牲个人尊严、名誉或身心健康为代价,以赢得单位整体形象与利益。表面上看,委屈奖是关怀了工作人员,实质上反映了管理者对工作人员的生存状况和工作环境的漠视,因为工作人员也是人,他们的自尊、人格和生命安全并不是靠金钱能够赎买的。
现在是法治社会,提倡依法治国,以德治国,而“委屈奖”的设立于法于德都有距离,弊大于利显而易见,还是不设为好。(邢承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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