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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讯 献爱心、送保障。从1月1日起,厦门市总工会开始实施第18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新办法将一般住院补助标准从原来的50元/天提升至80元/天,补助累计天数由原来的30天提高至45天。
新办法的保障对象为参加厦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由其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保障。原则上,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不含)的,参加保障人数应不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80%;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含)的,应不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50%。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的缴费标准为每人60元,每人只能缴纳一份保障费,享受一份保障服务。机关、事业、企业职工由本单位工会集中办理;未达建会条件的小微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每年6月份到所属职工服务站办理。
本期活动保障期限为1年,自参加保障单位按要求向市总工会交齐参加保障材料并缴纳保障费的次日零时起(续保单位在期满后1个月内前续保的,生效时间为上一个保障期满起),至一年保障期满日的24时止。第17期(2022年度)活动保障期限未满的,仍适用第17期保障办法。
职工自参加医疗互助保障开始,成为被保障人,享有重大疾病补助、职工亡故慰问金、事故致残补助、一般住院补助等保障服务项目。具体而言,参保职工在保障期限内首次确诊罹患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参保职工在保障期内亡故,给予5000元补助;因工伤或意外事故致残,经鉴定达到相应等级,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补助时间以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报告时间为准。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是市总工会竭诚服务职工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群众和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工作内容。2013年以来,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共有670万多名职工参加,累计为20万名职工发放医疗补助金4.3亿元。(林依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