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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总工会等6部门联合印发通知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发表于 2023-1-4 19:26:1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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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讯 据湖南工人报消息,政策范围内年度个人累计自付医疗费用仍高于1万元的医疗救助对象,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救助比例达到60%……2022年12月29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乡村振兴局、省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重特大疾病指医疗费用较高、严重影响患者生活、需要长期治疗的疾病,如恶性肿瘤等。”《措施》对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作出明确,患重特大疾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含再救助)后,政策范围内年度个人累计自付医疗费用仍高于1万元的医疗救助对象,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救助比例60%,救助限额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情况科学确定。
《措施》界定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限定在《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三类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内。第一类救助对象、第二类救助对象身份由民政、乡村振兴、残疾人联合会等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对不符合一类、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优抚对象、困难职工和退休人员等因病致贫大病患者,按规定纳入第三类救助对象。
《措施》明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障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障。本自然年度内(以出院日期为准)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前已经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依申请追溯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据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行年度申报审核结算,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次年1月31日前申报、3月31日前完成结算。
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含再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制度保障后,个人实际负担费用仍然较高的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实施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各地要根据救助金筹资情况科学确定救助标准,避免过度保障。各市州要开展在职工会会员关爱慰问和大病救助,组织工会会员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将基本医保目录外合理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医保目录内、外费用合并计算免赔额。医保基金支付、商业保险赔付、部门专项救助等各渠道实际支付之和不应超过医疗费总额。建立慈善参与激励机制,落实相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发挥补充救助作用。帮助重特大疾病患者寻求慈善帮扶,促进平台间慈善资源共享,推行阳光救助。
《措施》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探索整合监测预警、救助需求、信息核对、政策落实、结果发布等功能,建立统一的救助平台,实现多部门协同、快速响应。探索整合乡村振兴、慈善捐赠、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结余等资金,建立医疗帮扶基金,对有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的重特大疾病参保患者医保政策范围外费用实施医疗帮扶,通过多层次综合保障,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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