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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职工买商业保险也不能免除法定工伤责任

发表于 2023-2-8 09:55:4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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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上海某建筑劳务公司与小顾签订期限自2021年5月22日起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被告工作岗位为木工,工作地点为浦东新区某项目,正常工作时间的基本工资为35元/平方米,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每月支付。2021年5月29日,小顾在工作中受伤。2021年7月2日,经浦东新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9月9日,被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2021年10月20日,小顾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公司认为,其已为该项目工作的员工购买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已向小顾理赔了残疾保险金10万元、医疗费2万余元,因此不应该再承担工伤责任赔偿。用人单位为职工买了商业保险,是否还要承担工伤责任呢?

一、参加商业保险与否,都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则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购买商业保险,均不可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

二、工伤保险赔偿与商业保险赔偿部分财产性项目不能兼得。

201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相同并存在重复的项目主要有这样一些,即:工伤保险赔偿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食宿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外省市就医住宿费和伙食费)、康复治疗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辅助器具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丧葬费)等费用,我们认为这些项目如果重复赔偿,则违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故对上述项目,采取同一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进行认定的方式来处理比较合理。”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对于“财产性损失”应当按“就高”原则处理,而不能一概进行“兼得”处理。

文 张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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