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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后解除员工劳动合同违法

发表于 2023-3-22 16:30:0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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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9年1月5日,王先生入职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王先生从事保安巡逻工作,每月工资为3500元,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同时,王先生依法享受五险一金待遇。入职后,王先生在工作上表现积极,从未出现任何差错,还多次受到公司领导的表扬。但在2020年8月,王先生因患有严重糖尿病住院治疗,遵医嘱在家休养并向公司递交休假条。但在2021年10月公司却以王先生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王先生随即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1000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认定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故支持了王先生的仲裁请求。

【律师解答】

首先,对于劳动者医疗期的时限,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的。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也就是说,王先生在本单位已经工作了10年以上,其医疗期应为12个月。

其次,对于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需经过法定程序。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医疗期满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时,应当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不应直接采取解除合同的方式。因此,某公司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解除。

结合本案,王先生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原工作,公司应当为王先生安排另外可以胜任的工作,如果仍不能胜任,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仍需要支付补偿。因此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明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天津秉钧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涛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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