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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林某于2021年3月1日入职商贸公司,从事市场专员,约定试工期一个月,目前处于试用期。但因为公司发展不景气,公司决定缩减岗位编制,调林某到其他部门,并且要求多延长一个月试用期,看看他在新岗位的适应情况。林某不同意,公司认为林某尚在试工期,公司可随时将其辞退,遂与林某解除劳动关系。商贸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另《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延长员工的试用期,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劳动者即使是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要严格遵守法律相关规定。
本案中,商贸公司有两处违法行为。首先,商贸公司不遵守约定随意延长林某试工期;其次,林某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商贸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向林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在决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要慎之又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用人单位的规范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这需要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要规范自身的用工行为,健全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将用工风险降到最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矛盾时,首先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建议在必要时请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宫祥兰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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