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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需出声

发表于 2023-4-1 14:39:5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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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需出声

据《广西日报》报道,近日,灌阳县法院向水车镇人民政府发出今年首份司法建议书,同时也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实施以来,灌阳县法院发出的第一份反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沉默”出庭的司法建议书。

灌阳县法院发出的这份司法建议书,有一个很明确的指向——告官要见官,出庭需出声。

长久以来,“民告官”诉讼常由行政机关代理人出庭应诉,因为代理人对行政工作不熟悉,对老百姓提出的和解意愿也无法表态,使得庭审效果和解决纠纷效果大打折扣。为此,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符合行政管理中首长负责制的基本要求,契合“官”民平等的朴素观念,能在具体案件中有效纾解“官”民对立情绪,化解行政纠纷。

尽管“告官要见官”有诸多益处,但由于许多行政机关负责人厌讼、不想出头露面,以及重视不足等原因,“告官见官”并不容易实现。2008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第一次从国家立法层面“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2014年修订、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则首次明确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告官见官”渐成常态后,新问题又出现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不出声”即为其中之一。试想,在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来是来了,但全程无表情、无语言、无互动,这对“官”民纠纷的化解能起到实质性作用吗?甚至,这样一种姿态,很可能会激化双方的矛盾、影响行政机关的形象。

为此,2020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其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等”的规定意味着,“出庭不出声”,不行。

由此来看水车镇政府为被告的这起土地权属确权纠纷案,虽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了,但并未充分履行诉讼义务,没有出声应诉。于是,灌阳县法院向镇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书。镇政府也相当重视,在司法建议发出当天就作出积极回应,表示虚心接受建议。随后还复函进一步表示,将做深做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其实,“告官要见官,出庭需出声”,不仅仅是老百姓的切实需求,还应当是行政机关的自我追求。因为,出庭应诉发声的“介入”“参与”,既是做好群众工作、提升公信力的需要,还是促进自身履职,认真挖掘深层次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提高科学决策能力的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说,各地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客观、平和对待行政诉讼,需在应诉时杜绝“象征性到场”,通过“出庭”和“出声”,达到“出效果”的目的。(管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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