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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划清获取员工信息的法律边界
近日,在湖北武汉工作的林女士遇到了一件让其气愤的事。公司在例会上以“找内奸”为由,提出要查看员工手机,原因是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迫于无奈,员工们接受了检查,但没想到第二天,公司要求再次查看手机,林女士拒绝配合,公司却以此认为林女士就是“内奸”,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据4月6日《工人日报》)
一个员工,莫名其妙被公司要求查看隐私,不给看还被开除,如果所言属实,用人单位则逾越了劳动管理权的边界。员工既然拒绝配合公司查看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等信息,就意味着员工不愿意他人知晓这些信息,这些信息也就具有了隐私信息的属性。公司违逆员工意愿,强行查看手机信息,构成了侵犯隐私权行为。
近年来,在数字化背景下,一些用人单位监控办公电脑,利用智能坐垫监测员工在不在工位等侵犯隐私权的做法,引发了员工不满和舆论的强烈质疑。这与一些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劳动管理边界模糊、“大家长”思维作祟等有关,也有相关法规规定不明确的原因。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劳动者的哪些信息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上,劳动法律法规并未及时跟进对接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保护条款,建立专门的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机制,用人单位也因此在劳动管理过程中有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很容易把获取信息的手伸进劳动者的私人空间。
立法部门、人社部门等有必要通过修法、出台相关细则或法律解释的方式,补齐法律上的短板,建立劳动者个人信息保障机制,明确劳动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边界,明确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范围和具体情形,列出用人单位获取劳动者个人信息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划清用人单位在劳动管理过程中获取劳动者信息的法律底线,完善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个人信息、隐私权追责机制,畅通劳动者的救济路径。这样,保护劳动者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就有了更明确的依据、更清晰的标准,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行为以及劳动者维权具有积极意义。(李英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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