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查看: 70|回复: 0

外卖骑手成“个体户”再证新业态劳动权益困境

发表于 2023-4-11 10:43:4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小王在某站点从事外卖配送业务,站长要求小王注册个体工商户,告知“不搞好影响发工资”。小王注册后与平台公司签订了项目转包协议,约定小王通过平台“接活”。某天小王在配送中受伤,为获得工伤救济,小王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小王与外包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4月10日东方网)

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近年来,互联网领域一个个分工精细的新职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新时代中国青年在与互联网的相互塑造中成长,快速兴起的新产业、新业态,催生了大量新职业,集聚了大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调查数据显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8400万人,以男性青壮年为主,农业户籍人员比例较高。然而,外卖骑手被要求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从而让平台规避雇主责任,以达到避税、避社保的目的。本案就是典型一例,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外卖骑手在服务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本应由外卖平台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往往落到外卖骑手身上,而相关平台则得以置身事外。可见,外卖骑手成“个体户”,再证新业态劳动权益困境。这显然值得劳动保障部门反思。

针对“互联网+”新业态发展中,成长起来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政府应实行“包容审慎”的监管,在鼓励创新的同时,还应出台相应的政策与保障制度,引导企业规范用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不能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充当检验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小白鼠”。比如,可以因群体施策,实行分类认定管理。对于依靠脑力劳动和特殊技能获得较高收入、更愿意以自由职业身份存在的人群和行业,可以参照民事合作关系予以认定;而对于主要依靠体力劳动获取报酬、职业风险较高、平等协商能力较弱的,政府应加强正面引导,杜绝企业借民事合作之名,行规避劳动关系法律适用之实。

各地不妨出台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若干措施,比如:鼓励平台企业直接用工,严禁诱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转化为个体户,让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形成和谐共赢的劳资关系。(张西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注公众号
QQ会员群

Copyright © 2021-2025 中企互动平台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相关侵权、举报、投诉及建议等,请发 E-mail:bztdxxl@vip.sina.com

Powered by Discuz! X3.5|京ICP备10020731号-1|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080号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管理员微信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