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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元鹏
劳动者在上班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就被用人单位直接辞退,冤不冤?近日,江苏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者上班时间“摸鱼”被用人单位辞退进而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给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判决后,该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4月12日《江海晚报》)。
上班期间偶尔“摸鱼”被企业辞退了,是不是冤枉?如果单纯从企业的角度看,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企业雇佣你,就是为了让你给企业干活,不是让你到企业偷懒。但是,如果从法理的角度去审视的话,那还真不一定合适。
如皋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司的员工奖惩制度规定,犯两次及以上轻微过失者构成一般过失;屡犯两次及以上一般过失者构成重大过失;构成重大过失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在工作时间浏览娱乐新闻属于“在工作时间内处理非工作事务者”的轻微行为过失。依据上述奖惩制度,该公司并未获得劳动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最终,如皋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给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当然,这样的判决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会感到“十分委屈”。一个不遵守单位制度的职工,一个“浑水摸鱼”的职工,自己怎么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了?其实,有些事情看着“合情”却未必就“合法”。对于企业而言,痛恨浑水摸鱼的职工,是能够理解的。但是,需要知道的是,治理“上班摸鱼”这种现象,却不能任意动用“企业家法”,需要动用的是庄严国法。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合法辞退员工:员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严重违纪,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员工兼职对本职工作有严重影响或经单位提出而拒不改正的;员工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法律层面已经规定了“什么情况可以辞退职工”“什么情况不能辞退职工”。
因此,企业在处理“上班摸鱼”现象的时候,需要“依法办事”,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现实生活中,不少企业制定了自己的“家法”,也不管自己的“家法”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是不是有违法治精神,就公布执行,往往容易“伤了自己”。
这起案件的判决,警示用人单位:企业的管理处罚标准不能自己“胡来”,维护权益需要动用“法律之网”而不是“企业家法”。当然对于职工而言,也需要多些反思,青春是拿来奋斗的,不是拿来“上班摸鱼”的。就像报道里的职工,即便赢了官司,却很可能输了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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