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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吴新宇 卢克余)日前,淮安市总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向全市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提示函指出,用人单位加班时间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另外,提示函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淮安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部长吴新宇表示,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严格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劳动者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关心劳动者身心健康,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共建和谐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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