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汪昌莲
如今,加班在很多企业已经成为一种常态。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然而,有些公司声称,劳动者是“自愿加班”,这样就可以不付加班费了吗(5月3日上观新闻)?
公司声称员工是“自愿加班”,可以不付加班费。这起案件再次引发了人们对“自愿加班”现象的关注和质疑。此前有媒体报道,超过60%的加班雇员是“自愿加班”,过半数加班雇员“自愿加班”是为了多挣工资。这样的数据,令人心中五味杂陈。由此可见,一些员工“自愿加班”,是因为有的企业实行“小时工”多劳多得,有的企业正常工作日设置的工资标准太低,导致员工只得依赖于多加班增加工资收入。
即使员工是“自愿加班”,也并非意味着都是合法的。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特别是,2015年4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其中明确要求:“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对照上述规定,企业加班必须征得员工同意,否则员工有权拒绝加班。然而,企业违法加班行为,并非个例。有媒体报道,国内一家知名企业,曾与员工签署了一份“奋斗者协议”:“自愿放弃所有带薪年休假,自愿进行非指令性加班,自愿放弃产假和婚假。”很显然,这份所谓的“奋斗者协议”,实际上是一份“加班协议”,更是一份“违法协议”,员工理应依法抵制。
员工“自愿加班”,不能成为企业侵权“挡箭牌”。对于企业加班行为,要协商更要监管,莫让违法加班,侵占劳动者的节假日福利。首先,我们呼吁企业要以人为本,从敬畏和尊重生命的角度出发,叫停无节制的加班加点,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同时,员工“自愿加班”,也应量力而行,不能超时加班,落入权益困境。再者,对于合法加班,应及时足额兑现加班费。特别是劳动保障部门等,应对企业的加班行为,进行有效地规范和监管,提高违法成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