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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反乙肝歧视,执法须“靠前一步”
近日,上海一名乙肝患者遭遇就业歧视,向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求助。在了解事实后,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支持申请人起诉当事公司。最终,本案在法官与检察官的见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向受害者赔偿了精神抚慰金及维权费用。
歧视乙肝患者,是违法行为,这是基于科学的法治安排。卫生专家反复申言,乙肝不同于甲肝,传播路径只有血液传播、母婴传播、性传播三种,正常工作接触、共用餐具、合用寝室等,都不会感染乙肝。由是,2007年颁布的就业促进法首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徒法不足以自行。虽然反乙肝歧视的法条越来越多,但现实中,乙肝患者仍然面临各种歧视。而且,这种歧视往往更加隐形、隐秘。面对不法侵害,单个求职者维权乏力,更加需要公权力部门积极作为,在执法上“靠前一步”,主动了解核实情况,帮助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求职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反乙肝歧视,执法须“靠前一步”。惟其如此,国家立法保障公平权利的初衷才不会被悬置。(辕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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