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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脸”方便, 也要兼顾信息安全

发表于 2023-5-24 15:04:2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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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住广州的杨女士在某健身房办理会员卡后发现,该店要求会员必须使用人脸识别,才可以进入。杨女士认为,健身房侵犯了自己的个人信息,要求健身房提供除人脸识别以外的其他认证方式,并就此向当地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经调解,该健身房及时调整顾客认证方式,提供了前台登记认证等方式供会员选择。

“刷脸”之所以不宜作为唯一个人身份认证方式,除了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之外,更为重要的在于“刷脸”的特殊性。作为生物识别信息,人脸与手机号码、密码等信息不同,具有唯一性,一般情况下无法更改,这对信息采集者和管理者提出了更严格要求。这些信息如果得不到妥善保管,用户个人隐私就有可能处于“裸奔”状态。因人脸等身份信息泄露导致隐私权、名誉权被侵害外,“被贷款”等问题也时有发生,甚至有犯罪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人脸信息制作成动态视频,实施犯罪行为。

因此,即便消费者愿意采用“刷脸”认证方式,经营者仍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个体的信息自决权利,充分保障用户的隐私权和自主选择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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