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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自律、他律:亟需责任给力
有人把自律比作内因,认为自律是加强自身行为规范,起到自我约束的作用,是实现安全生产的第一主体,而他律则是外因,认为他律是通过周边人的言行提醒自己做好安全工作,起到监督的作用,是安全生产的第二主体。但是,笔者认为:自律和他律,亟需责任给力。
在法制化进入企业安全生产的今天,企业的安全制度不可谓不周详;技术规程不可谓不严谨;问责制度不可谓不具体;经济处罚不可谓不怵目惊心……但是,为什么还会接二连三发生安全事故呢?追究其本质原因,还是责任不给力造成的。如2010年发生的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立胜煤矿“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神华集团乌海能源公司骆驼山煤矿“3•1”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山西华晋焦煤有限公司王家岭矿“3•2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
试想,在自律上:我们的工友如果在工作中坚持不违反操作规程,如果发现了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如果在安全面前不给生产妥协让步;在他律上:如果发现了周围的员工在违反安全操作时不只是嘴上说说,而是以实际的行动去制止,如果发现了安全隐患时立即停止下来处理隐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那么,是不是不会发生这样的安全事故呢?答案是肯定的。
因为,责任是一道不可逾越的道德门槛,更是命连着命的安全保障。(黄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