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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特色与就职提醒] (汽运)拼车呼吁法律和政策的阳光(组图)

发表于 2011-6-10 14:10:5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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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堵的交通为拼车带来机会

  记者 何永刚 实习生 赵文豪/文 记者 宁晓波/图

  A

  拼车是不是非法营运?

  郑州市客运管理处一名姓陈的工作人员表示,私家车载客营运行为是个人行为,属于非法营运行为。私家车本身不具有营运资格,其上路拉客的行为导致的一切纠纷均不受法律保护。根据《郑州市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或者车辆运营证以及套用他人出租汽车牌照或者同意他人套用自有出租汽车牌照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或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瑞侠说,对于有偿拼车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认定这种拼车行为虽然表面看来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并不合法。因为所拼车辆没有道路运输许可证,收费就是非法营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属于典型非法营运的“黑车”,可以认定车主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很可能会面临非法营运的法律风险。

  拼车到底是不是非法营运?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田社贤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田社贤说,应当注意的是,“顺风车协议”是区别于客运合同的:

  主体不同。“顺风车协议”的主体为目的地相同或者路向一致的私家车运行者和搭车者,两个主体均具有一定的特定性。客运合同的主体是具有运营资格的承运人和旅客。承运人虽然变动不大,但是旅客则是经常变动的,具有很强的流动性。

  运载工具不同。“顺风车协议”的运载工具只能是私家用车,即属于私人所有不具有营运资格的自用机动车;而客运合同的运载工具则是具有营运资格的交通工具。

  行驶路线不同。“顺风车协议”强调“顺风”,行进方向是以私家车运行者的意志为转移的,私家车运行者一般不会因搭车人改变行进方向。

  在客运合同中,有些营运车辆的目的地以及路线是不变的,是否坐车、坐哪辆车是旅客根据自身情况而定,如铁路、公共汽车等;有些营运车辆则是以乘客的意志为转移的,开车时间、目的地或者路线由乘客决定,如出租汽车等。

  是否具有营利性。这是两者区别的最根本的特征。在“顺风车协议”中,搭车者和私家车运行者实质是只负担自身使用车辆过程中实际产生的经济成本,显然双方均没有将与他人合用车辆作为职业或者生活经济来源,更没有车辆租赁费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任何经营行为产生;而客运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从起运点运送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客运合同是承运人基于营利为目的而为一系列行为。

  田社贤说:“顺风车车主并不是在从事客运活动,所以不构成非法营运。如果私家车主在特定的路线上向不特定的人招揽搭乘人,完全符合非法营运的特征,运管部门予以处罚是不存在问题的。”

  B

  拼车出事后责任如何分配?

  周瑞侠说,一些以营利为目的的拼车业主除了面临非法营运法律风险外,还会面临税务风险、交通事故责任担责风险以及保险赔偿金获得风险。我国车辆保险体系是按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进行区分的。所有私家车都是以非营运车辆参加保险的,保险合同中都有这么一条规定:“非营业性的单位和私有车辆用做营业用途(具体以保险合同为准),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另外,拼车车主向同乘人员收取了费用,如何申报缴纳税款也存在一定争议。而现实生活中,几乎所有车主都没有对此进行申报过。

  “交通事故如何划分责任也是拼车面临的问题。”周瑞侠说:“拼车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出现了车祸,造成拼车人员伤亡,又该如何处理?责任该如何分担?拼车者的利益又该如何保护呢?”

  对此,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检察官乔苹苹认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责任分配中,有无偿拼车的责任分配、非营利性有偿拼车的责任分配、营利性有偿拼车的责任分配3种情况。

  就无偿拼车的责任分配来说,由于无偿拼车是基于情感馈赠的一种施惠,属于事实行为,所以当发生事故时,搭乘人不能主张违约之诉,只能主张侵权之诉,也就是说,在无偿拼车中车主并未获利,其仅在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对于非营利性有偿拼车的责任分配来说,非营利性有偿拼车,实则是在车主和搭乘人之间建立了一个类似于客运合同的非典型合同。但基于非营利性有偿拼车的车主不具备营运资格,且未从中获取利润,因而其不应适用客运合同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具体如何划分责任,大部分学者建议借鉴有偿的委托或保管合同中的归责原则,对于车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样既保证了责任的分配,又不会过于苛责于车主,有利于保障和鼓励合法有效的拼车行为。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方式,责任分配可有以下几种:由于车主的单方面过错,造成搭车人伤害的,由车主承担相应责任;由于第三人的单方面过错,造成搭车人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由于搭车人的单方面过错,造成自己伤害的,无权向车主追责;造成车主伤害的,车主有权向搭车人追责;由于车主和搭车人的共同过错造成伤害的,应根据责任相抵原则,在双方各自的过错范围内分配责任。

  “营利性有偿拼车的责任分配与以上两种情况有本质区别。” 乔苹苹说,营利性有偿拼车属于违法行为,车主和搭乘人之间形成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由车主向搭乘人承担责任,返还费用,并因涉嫌非法营运接受相关交管部门的处罚。

  C

  应从法律政策层面

  给予拼车更多保障

  巩义市法院的孙多娇说:“拼车流行的背后是人们对于汽车共享服务的强大现实需求。拼车的出现既合理分担了车主的汽车养护费用,又显著降低了搭乘者的出行成本,同时就社会整体而言,拼车的出现还可以有效缓解公共运力紧张及交通拥堵等压力,减轻由汽车空驰所带来的环境污染与资源浪费,符合节能减排、低碳环保的国家要求。

  “但纵观近几年的打击非法营运、钓鱼执法事件,不难看出各地对拼车所持有的态度。”孙多娇说:“各地在对拼车监管的问题上,出现了真空地带、随心所欲、无法可依等状况,要加大对拼车的法律支持。”

  孙多娇说,要从法律层面上界定拼车的概念、特征、类型;对合法拼车和非法营运加以界定,明确非营利性有偿拼车的合法性;完善相关部门法。如在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机动车侵权部分加入拼车的相关责任分配;修改保险法,将非营利性有偿拼车纳入赔偿的范围。

  对于拼车现象,省政协委员张景林认为,大部分地区对拼车“不放心”,管理上倾向于“控制”,甚至“打击”,这就将拼车挤压在灰色地带,一直难见阳光。张景林说,拼车的确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但它毕竟有着非常明显的积极价值。拼车在缓解交通压力的同时,还可以节约能源,减少尾气排放,这和中央提出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及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一致的。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讲,拼车局面的出现是社会需求的产物,“应该给予鼓励和法律方面的支持”。

  “对于拼车,政府要保障,因势利导。”张景林说,拼车行为是现代生活中人与都市和谐发展的体现,政府应从中给予足够保障,确保拼车制度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各项拼车保障制度,规范拼车信息的登记、发布,完善公益性拼车制度,对于拼车行为进行政府指导和行业监管,通过减免税费等政策,鼓励发展无偿拼车,增进朋友、同事间的感情交流,节省社会资源,共建和谐社会。

  周瑞侠则建议与时俱进地对现有的法律进行修改,将作为调整人们社会行为规范的法律根据社会行为的改变而改变,让拼车这一有利于国家有利于社会更有利于个人的现象得到良性发展。

  他山之石

  其他国家

  如此拼车

  在美国,多人乘坐同一辆出租车是被鼓励和支持的。为了鼓励拼车,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许多城市修建了拼车专用车道。按规定,在这种车道上,只能行驶公共汽车或搭乘两人以上的车辆。这种乘坐多名乘客的拼车车辆,还可以免费通过收费桥梁或道路。

  德国政府明文规定,拼车是一种环保行为,还可增进同事和社区间的交流。政府也通过一些行政举措鼓励拼车,有专门的拼车网为居民提供拼车资讯。另外,私车拼车都有相关的保险法和税法等民法法律支持,车主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乘客的损失先划分责任范围,是谁的责任由谁赔偿,无法弥补的,由乘客自身的社会保险承担。

  新加坡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使用通行证,规定如果私家车中乘坐少于4人的话,就需要办理通行证才能在道路上行驶,这实际上是变相鼓励民众拼车。

  在韩国,不仅私家车可成为顺风车,就是出租车也可由多名乘客拼车,名曰“合乘制”,坐几个人可以由司机来决定,只要乘客去往同一方向,司机可以向每个客人收取独自乘车应收取的费用。

来源: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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