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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 须在“服务区”

发表于 2023-5-27 13:50:5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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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家发

  最近,湖南长沙市民谭女士遇到一件烦心事,她的母亲刘女士在长沙市郡曼酒店做保洁工作期间不幸摔伤,因属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酒店并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双方就医疗费用垫付和赔偿问题产生了分歧。(5月23日《湖南日报》)

  近年来,在用工成本不断增高、各地不时出现用工荒的情况下,超龄劳动者成了部分用人单位的选择。然而,由于超龄劳动者不受现行《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规的保护,工伤认定等劳动权益不在“服务区”,常常得不到保障。

  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则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即使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也要终止。如果劳动者超龄仍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再签劳动合同。这样一来,超龄劳动者务工等同于“打黑工”,游离于劳动法规的保护之外。

  谭女士的母亲属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其务工所在的酒店并未为她购买工伤保险,她在工作期间不幸摔伤,也就无法进行工伤认定,享受相关待遇,而这恰恰是超龄劳动者维权遭遇“老大难”的症结所在。

  鉴于超龄劳动者在现实职场的客观存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对其权益保障的有益探索。《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谭女士的母亲属于超龄务工农民,其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摔伤,应当参照该司法解释,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为其进行工伤认定。

  在老龄化社会大背景下,超龄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用工荒”,其工伤等权益保障不该成盲区,亟待采取有效措施,让超龄劳动者进入权益保障的“服务区”。一方面,期待从国家层面对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等劳动权益进行统一规范,比如,确定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雇佣关系、建立劳动关系,要求签订用工协议,明确劳资双方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可以参考国家工伤赔付的标准,要求用人单位为超龄劳动者购买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覆盖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等权益的盲区。这样,让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不再“流血又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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